兰州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6-10-28 字体大小 T |T

 

(经2015年10月21日校党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
 
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中层单位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落实“两个责任”,根据《兰州大学关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兰州大学深入推进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和《兰州大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办法》、《兰州大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师生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突出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一岗双责”,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奖惩严明,全面准确,注重实效的原则。
二、考核对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对象为校内中层单位(教学科研单位、机关职能部门、后勤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
三、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主要为《兰州大学关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兰州大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办法》、《兰州大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实施办法》、《中层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标准化建设内容》中有关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内容。检查考核将考核内容分类进行量化分解,对照考核表(见附件)进行考核。考核表根据当年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在年初可做适当调整。
四、组织领导
考核工作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校纪委组织实施。
五、考核方式
考核采取自查自评、民主测评、领导评价、检查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自查自评、民主测评一般与教职工年度考核结合进行,领导评价、检查考核一般在次年年初进行。
六、考核程序与要求
(一)自查自评。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应认真梳理职责范围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情况和个人廉洁自律的情况,对照考核表逐项进行自查自评。
(二)民主测评。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应把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作风建设情况写入年度总结,在教职工考核会议上述职的同时进行述纪述廉述作风。中层单位教职工对本单位班子、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民主测评(测评表见附表)。
中层单位参加民主测评的人员比例为:50人以下的单位参加比例不少于80%,51-100人的单位参加比例不少于70%,101-200人的单位参加比例不少于60%,200人以上的单位参加比例不少于50%。
(三)领导评价。中层单位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以书面或会议的形式向分管(联系)校领导客观详实地报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有关情况,分管(联系)校领导根据报告情况和“四个点”谈心谈话情况对分管(联系)单位领导班子及其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情况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打分评价。
(四)检查考核。校纪委成立检查考核工作组,对照考核表指标体系,对中层单位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自查自评情况进行检查核实,检查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记录、个别谈话等形式进行。
检查考核工作组由校纪委委员及专兼职纪检监察干部组成。
考核时中层单位应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也可由业务考核领导小组兼任),各中层单位纪检组织负责人或纪检委员是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的当然成员。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和处理考核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并向校纪委汇报情况。
七、考核结果认定
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考核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考核总分100分,其中自查自评占10%,民主测评占40%,检查考核占40%,领导评价占10%。最终综合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为好,75~89分为较好,60~74分为一般,低于60分为差。
校纪委汇总各方面数据后初步确定考核等次,校纪委召开纪委会进行集体讨论,提出考核建议意见报校党委审定。
八、“一票否决”情形
(一)领导班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为差:
1.本单位发生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造成不良后果的;
2.领导班子成员中有被党政纪律处分或移送司法机关的违纪违法行为的;
3.本单位存在“小金库”现象或违反“三重一大”、违反财经和采购工作等纪律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领导班子成员因自身违纪违规受到党政纪律处分的,考核结果为差。
九、考核结果的运用
领导班子、班子成员的考核结果,装入廉政档案,作为业绩评定、选拔任用、奖励惩处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一)考核为好的单位领导班子,予以通报表扬。
(二)对考核为差的单位领导班子,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领导班子写出书面检查,对第一责任人进行约谈;对于履行“两个责任”不力的,根据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进行问责。
(三)对考核为差的班子成员,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两年在考核中被评定为差的,由组织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十、其他规定
(一)各中层单位对科级干部进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第一医院、第二医院可参照本办法自行组织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三)本办法授权校纪委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兰州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实施细则》(党纪发〔2006〕4号)、《兰州大学党风廉政建设日常考核评分细则》(纪委发〔2008〕7号)同时废止。